问:我于十年前以就学生的身份来到日本。当时,我已结婚,丈夫也是就学生,早我一年来日本的。我们有一个三岁的儿子。我来日本一年多后,和丈夫离了婚。离婚的理由虽然可以举出很多条来,但概括地说,就是“性格不和”。离婚裁判由我们双方的代理人在上海办理,裁判的结果是儿子归我抚养。由于我人在日本,所以,儿子实际上是由我的父母来照顾。此后,我在日本放弃了学业,成为了“不法滞在”的“黑户口”。想当初来日本之际,我做梦也预料不到我会将近十年见不到儿子。
去年三月,我再婚了,对方是一位日本男性,在一家机械生产的大公司当社员。结婚后,我到入国管理局自首,办理了申请特别在留许可的手续。去年年底,我得到了法务大臣的许可。随后,我和日本人丈夫一同回到我的故乡上海。我终于又见到了我的儿子。虽然在日本的时候我经常给儿子打电话,但是,当日思夜想的、已经长大的儿子站在我面前的时候,我的泪水止不住地往下淌。尽管我知道已经失去的时光是无法挽回的,可是我仍然希望多少补偿一些,哪怕只是万分之一。儿子很想到海外留学,我想把他带回到我的身边,让他在日本上高中、上大学。对此,我的丈夫也非常同意。
对于将我儿子办到日本来一事,我想咨询两个问题。
第一,现在距离法务大臣批准我特别在留许可还不到两个月,从时间上讲有没有问题?我曾经就此询问过一家法务事务所,对方回答说,最好是等我一年后签证更新之后再去申请,真的是这样吗?
第二,不瞒您说,以前我曾经办理过一次儿子来日本的手续——让我儿子和我父母一起以短期滞在的签证来日本。而实际上,他们也到达了成田机场。但就是在成田机场,被日本入国审查官拦住,“入国拒否”——不允许他们进入日本。在向他们递交了“退去命令书”和“认定通知书”之后,就让他们直接从成田机场回国了。不知道入国管理局是否还留有这个记录?如果还有这个记录的话,我儿子是否就很难来日本了?
答: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你儿子这次来日本,申请的应该是“定住者”在留资格的签证。这种签证是给予持有“日本人配偶者”在留资格的人的未成年的、未婚的实子的。这种场合下,审查的要点是日本人男性和你的夫妻关系的安定性。即使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的在留资格,如果没有和丈夫一起生活的话,将实子从中国办到日本来也是不可能的。就你的情况而言,入国管理局花费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审查,在承认你们的夫妻关系是真实的基础上,批准了你的在留特别许可。因此,你没有任何必要再等一年——你现在马上就可以去申请。
再回答第二个问题。入国管理局留有“入国拒否”的记录。只要在计算机上录入申请人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就会显示出该申请人过去的全部记录。如果将“入国拒否”的事实隐而不提就去申请的话,马上就会露馅。这种故意隐瞒事实的做法,会给审查官留下极不好的印象。我劝你从一开始就坦率地将“入国拒否”的来龙去脉说出来。当然,有了这种前历的情况下,审查就需要一定的时间了。但是,没有规定说有过“入国拒否”经历的人就一定是“不许可”。为了让审查官更好地理解你作为母亲希望把儿子办到日本来的心情,你最好再写一份理由书。同时,一定要详细说明如何支付儿子来日本后的学习、生活等费用。
将正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带到言语不通的异国他乡,他的生活中会出现许多大问题,诸如文化摩擦、环境不适、被同学欺负等。假使这次的申请得到许可,孩子来到了日本,今后的教育也是个极大的课题。希望你和丈夫齐心协力,克服各种难题,让你们的孩子顺利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