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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婚后把妻子办到日本 再婚妻子的孩子如何来呢?

问:我持有三年的"技能"在留资格,作为厨师在一家中华料理店工作。我把妻子也带到日本来了,后来我们在日本离了婚。之后,我又在中国和我现在的妻子结了婚。经过两次申请,终于得到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妻子于上个月来到了日本。妻子和她因病去世的前夫之间有两个孩子。一开始,我办理的是将妻子和孩子一起来日本的申请,结果是不许可。入国管理局对我说,孩子"不能办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所以这次我只办理了妻子一人的来日申请。我想尽早将留在中国的两个孩子办到日本来,到底需要哪些必要的手续呢?
答:先让我来说明一下为什么不能办理孩子们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正如你所知道的那样,在日本合法滞在必须要有“在留资格”。(入管法第二条二)以这个规定为基础,入管法的“别表”列出了27种在留资格,针对各个不同的资格,规定了在日本国内能够进行怎样的活动。

入国审查官对于外国人申请进入日本时,要审查申请人①是否符合入管法规定中的在留资格;②是否符合“基准省令”——该法令对于在日本能够进行怎样的活动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所谓“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是为了使入国审查手续简单化、快速化而设计出来的制度。有了这张证明书,海外公馆就很容易批准签证或以此作为符合上陆条件的立证材料。

话说的多了一些,现在回到你的问题上来。你的再婚对象带来的孩子,符合上记别表规定的27种在留资格中的哪一种呢?“家族滞在”这种在留资格好像是最恰当不过的了。但是,由于妻子带来的孩子不是你的实子,因此,入国管理局不承认你是孩子的抚养人。在没有相应的在留资格的场合下,无论有什么样的具体情况,都不能颁发在留资格证明书。即使申请被受理,也没有批准的可能性。带着孩子的女性和日本人再婚的场合下,这个孩子将得到“定住者”的在留资格。然而,在和中国人再婚的场合下,孩子却得不到在留资格--这是让人很难理解的。

但不管怎么说,都是不能把没人照顾的孩子扔在中国的。那么,怎样做才好呢?有两个方法。

第一,把妻子带来的两个孩子收为你的养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虽然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三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八条),但是,1999年4月《收养法》被修改,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作为例外,规定可以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同时,也不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继子女的手续比较简单。原则上,只要向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明书,申请后30天之内颁发收养登记证。办理了养子手续之后,就可以办理“家族滞在”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了。

第二,可以先办理“亲族访问”,来到日本之后,申请短期滞在的资格变更许可。这种场合下,如前所述,变更后的在留资格不是“家族滞在”,而是“告示外的特定活动”。这种资格是不能办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入管法第7条1项二)另外,在留期间也不是3年,而是由法务大臣指定的不超过1年之内的期间。

无论你选择哪一种方法,都应该尽快地开始着手办理有关必要的手续。祝愿你们的新家庭早日团聚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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