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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离婚3个月能否再婚?

作者:未知  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更新:2008-8-21 16:51:39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问:我于1994年5月以就学生的身份来到日本。一年后,1995年8月,我和一位大我21岁的日本男性结了婚。当时的审查不像现在这样严格,我从“就学”到“日本人配偶者等”的资格变更没有遇到任何问题,很快就得到了许可。

我那老丈夫是个不爱说话的人,收入也不高,和他一起生活虽然没有什么太大的乐趣,但我们的婚姻在表面还是风平浪静的。前年10月,我取得了“永住者”的在留资格。去年11月,我和丈夫离了婚。

和丈夫离婚后,为了调整情绪,我参加了一次舞会,在那里认识了一位中国男性。他虽然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但已经和日本人妻子离了婚。中国有句成语:“同病相怜,同忧相救”。当了解到彼此都有着和日本人的婚姻失败的经历的时候,同样的遭遇使得我们一下子有了共同语言,在相互理解、相互同情的基础之上我们产生了爱情。

他的在留期间是到来月的上旬。为了他的签证,虽然我们现在立即就想办理结婚手续,但是,我和日本人丈夫离婚才三个月,不知道我们现在能否立即结婚?

答:根据《民法》第733条的规定,日本人女性在日本再婚时,必须要在离婚六个月之后才能再婚。但是,这里的问题是,中国人女性在日本再婚时,适用的法律到底应该是日本的《民法》呢,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呢?世界各国各地区有着多种多样的风俗习惯,有关结婚的法律也是各不相同。比如,仅以可以结婚的年龄为例,日本和韩国是男满18岁,女满16岁;中国是男22岁,女20岁;英国是男女16岁;法国是男18岁,女15岁;菲律宾是男女18岁。

无视这些在民族固有的风俗、习惯基础之上制定出来的各国法律,在日本结婚时就必须全部按照日本的法律来办理--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日本人和外国人的结婚,或者在日本进行的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适用什么法律是有法律规定的,那就是《法例》第13条。

第十三条:1.婚姻成立的要件依据各当事人的本国法的规定;2.婚姻的方式依据婚姻举行地的法律。

这里的“婚姻成立的要件”,具体而言就是指“可以结婚的年龄”、“未成年人结婚要有父母的同意”、“待婚期间”、“禁止近亲结婚和重婚”等。对于上述这些情况,要遵照各个当事人本国的法律来办理。但是,有一点必须要注意的是,对于“待婚期间”,虽然中国的“婚姻法”没有规定。但是,结婚的对象如果是日本人的话,也要符合日本的法律要件,“待婚期间”是六个月--离婚六个月之后才能再婚。“结婚的方式”则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律上的手续。就日本来说,只要向市役所或区役所等政府机关提交“婚姻届”,“婚姻届”被受理,结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现在让我来告诉你答案。结婚的当事人都是中国人的情况下,根据《法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成立的要件”要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不受日本法律的限制。因此,就你的情况来说,即使离婚后不满六个月,只要向日本的市町村役所提交婚姻届和中国大使馆发行的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婚姻届当场就会被受理,你们的婚姻就成立了。

最后要多说一句:婚姻的成立和你未来丈夫的在留资格问题是两码事。特别是像你俩这样,都有着结婚、离婚、再结婚的反复婚史,入国管理局将对你们过去的在留状况、婚姻的持续性、安定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严格的调查。希望你们提交的材料一定要完整,理由书的内容一定要充分,惟其如是才能够博得审查官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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