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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被强制遣返 和日本人丈夫如何离婚?

作者:未知  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更新:2008-8-21 16:44:02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问:原屋先生,我替朋友问您咨询一件事。我的这位朋友现在被收容在入国管理局,预定下周将会被强制送还回中国。她两年前在中国和日本人结婚,婚后三个月拿到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来到了日本。
她丈夫是农民,家在日本东北地方的一座小村庄里。朋友嫁过去后,他们夫妻和丈夫的父母一起生活。不到半年的时间,他们的家庭生活就出现了破绽。具体的原因虽然不太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作为媳妇,她和婆婆之间的口角从未曾停止过。朋友没有向丈夫打一声招呼,就悄悄地收拾好自己的行李,离家出走了。来到东京后,她在一家按摩店打工。上个月,按摩店被取缔,她因在留期限过期而被入管收容,下周将被强制送还回中国。

虽然她尚未和日本人丈夫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她已经不想再回日本来了,所以她说想和丈夫分手。如果她就这样回中国的话,和丈夫的离婚手续又如何办理呢?

答:方法有两个。简单的是协议离婚。如果来得及,你到入国管理局去见她一下,让她在离婚届上签上名并盖上章。如果来不及,你可以将离婚届寄给已经回国的朋友,让她签名盖章后寄回来,然后再寄给她的日本人丈夫,由日本人丈夫将离婚届交到市、町、村的政府机构,这样离婚就成立了。

如果未能在日本办理离婚手续,则就要在中国办理了。《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有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结婚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根据这个规定,在中国离婚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它有关法规。在中国国内办理涉外离婚的场合,不认可协议离婚,必须全部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条件,原告必须在国内并有户口,或者是已经在中国持续居住一年以上。要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之后,将向在日本的被告——原告的丈夫——送交一份离婚起诉状的副本以及载有受理号码、开庭日期的传票。被告在接到起诉状之后30天之内必须提交答辩书,必须在法庭规定的日期出庭。答辩书必须要根据起诉书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如果和原告的主张有异议时,必须提示出可以验证的明确的事实和可以为该事实立证的证据。然而,原告的丈夫恐怕是不会提交答辩书的,大约也是不会出庭的。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可以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被告不向法庭提交答辩书只会导致对被告的不利而裁判是有效的、成立的。人民法院会全面认可原告的主张,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离婚判决。判决后如果原告在15天之内、被告在30天之内不上诉的话,判决生效。
真不明白为什么总是一件又一件地发生这种事情?内心中祈盼着这种悲喜剧还是少上演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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